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29民初129号
本诉原告:福建省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华安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诉原告福建省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某公司)与本诉被告华安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诉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诉被告某某村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某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81,949.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4%标准计算,其中1,691,352.63元从2019年7月1日计算2020年1月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5,927.39元;1,491,352.63元从2020年1月7日计算2020年1月22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242.07元,1,391,352.63元从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8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74,877.57元);2.本案的诉讼费和必要的诉讼费用由某某村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中标华安县某某镇村道(C152)芳圳线(***故居道路)扩宽改建工程(二次招标)施工工程,2017年9月1日,某某村作为发包方与某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3,131,267.22元,工期为120日历天,根据施工合同17.3.3(1)约定“本工程拨款方式:根据监理及业主共同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25%,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及业主共同验收及确认后,支付总工程量的7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到位及相关资料完整归档,并经财政局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实际结算工程量的97%”,17.3.3(2)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利率。”,17.4.1约定“质量保证金额:3%合同价格”,19.7约定“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33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某某公司承包的华安县某某镇村道(C152)芳圳线(***故居道路)扩宽改建工程(二次招标)施工工程于2018年5月25日竣工并工程交工,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7月1日,经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审后造价为3,019,880.03元,截至2020年1月22日,某某村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为1,537,931元,扣除某某村向某某公司支付已付工程款,某某村尚欠某某公司工程款为1,481,949.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是按5年期贷款的利率计算。为了维护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某某村辩称,我方认为按合同约定的违约利息年利率6.4%偏高,参照2019年的年利率是4.25%,我方于2023年1月20日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已当庭确认,其他没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某某公司举证的《施工工程》《关于华安县某某镇村道(C152)芳圳线(***故居道路)扩宽改建工程申请交工验收的报告》《工程竣工移交接收表》《工程交工证书》《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批复单》《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华安县某某镇村道(C152)芳圳线(***故居道路)扩宽改建工程》《银行业务回单》;2.某某村举证的付款发票及银行汇款账单。上述证据(影印件及复印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现本院根据上述证据的审查,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
2017年9月1日发包人某某村与承包人某某公司签订了华安县某某镇村道(C152)芳圳线(***故居道路)扩宽改建工程(二次招标)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附件二廉政合同,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的条款号17.3.3(1)本工程拨款方式:根据监理及业主共同确认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25%,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及业主共同验收及确认后,支付总工程量的7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到位及相关资料完整归档,并经财政局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实际结算工程量的97%。条款号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利率。条款号17.4.1质量保证金额:3%合同价格,……”条款号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条款号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序号33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扩宽改建工程路线总长为1.51公里,根据工程量清单是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3,131,267.22元,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20历天。某某公司经现场施工并完成施工后,《关于华安县某某镇村道(C152)芳圳线(***故居道路)扩宽改建工程申请交工验收的报告》于2018年5月25日致某某村、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当日,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签收了《工程竣工移交接收表》(该表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7年9月16日,竣工日期是2018年5月25日)、《工程交工证书》、《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批复单》。经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委托,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出具了华安县某某镇村道(C152)芳圳线(***故居道路)扩宽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确定了审后造价总计人民币3,019,880.03元。某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收到某某村支付的工程款337,931元,于2018年11月10日收到某某村退回的履约保证金313,126元,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某某村支付的工程款50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收到某某村支付的工程款400,000元,于2020年1月6日收到某某村支付的工程款200,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某某村支付的工程款10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收到某某村支付的工程款100,000元。既某某公司自2018年2月9日至2023年1月20日共收到某某村的工程款1,637,931元及某某村退回的履约保证金313,126元。某某村尚欠某某公司工程款1,381,949.03元(含质量保证金90,596.4元)。
本院认为,某某村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某某公司完成华安县某某镇村道(C152)芳圳线(***故居道路)扩宽改建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工使用。该工程经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后确定了审后造价总计人民币3,019,880.03元。某某公司自2018年2月9日至2023年1月20日共收到某某村的工程款1,637,931元及某某村退回的履约保证金313,126元。某某村尚欠某某公司工程款1,381,949.03元。某某村对尚欠的工程款1,381,949.03元并无异议,某某公司要求某某村支付工程款1,481,949.0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工程款1,381,949.03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的工程款100,000元,是某某村在某某公司起诉后支付的,应予以抵扣。某某公司要求某某村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利息,根据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的条款号17.3.3(1)的约定,某某公司要求从2019年7月1日(工程审核总价确定之日)起可以要求支付工程审核总价97%,既3,019,880.03元×97%=2,929,283.63元;某某村至2019年7月1日已付工程款1,237,931元,则从2019年7月1日起,某某村尚欠某某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为1,691,352.63元(不包含质量保证金)。根据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的条款号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利率。因此,从2019年7月1日至付清应付工程款之日止,某某村应以尚欠的应付工程款为基数,逾期应付工程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利率(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LPR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应付工程款之日止);某某村从2019年7月1日以后支付的应付工程款(2020年1月6日支付200,000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100,000元,2023年1月20日支付100,000元),在计算逾期应付工程款的利息时,应相应减少应付工程款的基数。对某某公司超出上述应予以支持的利息,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安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381,949.03元及其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应付的工程款为1,691,352.63元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应付的工程款为1,491,352.63元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应付的工程款为1,391,352.63元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应付的工程款为1,291,352.63元的逾期利息,从2023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应付工程款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利息《银行业务回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的LPR计付。);
二、驳回福建省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253元,减半收取10,127元,由华安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605元,福建省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