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华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084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长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479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