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青0122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执行人:瀚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26年1月9日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青0122执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