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22执保131号
申请保全人:安平县晟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某,青海敏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青海敏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瀚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2单元7层732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安平县晟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2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7月31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账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255557.5元,实际冻结255557.5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