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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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22执保182号
申请保全人:魏某某,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保全人:瀚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魏某某与被保全人瀚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2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9月29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账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49807元,实际冻结49807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