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1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凯联桥架线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横江横沙路9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NGF8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城城东大道南路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066713062W。
法定代表人:**。
佛山凯联桥架线管有限公司诉广东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113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4462********内的银行存款150448.90元。现佛山凯联桥架线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凯联桥架线管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4462********内的银行存款150448.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