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273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中焱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以被告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中焱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61元,财产保全费1182.81元,合计2658.42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中焱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