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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银洞子钢管租赁部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81民初1803号 原告:万源市银洞子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鞠家坝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81MA69UNBR32。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省六零四地质工程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20581465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源市银洞子钢管租赁部与被告***、***、***、四川省六零四地质工程勘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万源市银洞子钢管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源市银洞子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