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5民初3439号
原告:某某组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勘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六零四地质工程勘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组织与被告四川省六零四地质工程勘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组织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组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组织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某某组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