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1财保5号
申请人:无锡宝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渔港环一路。
法定代表人:韩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平,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察右前旗辰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前旗天皮山冶金化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申请人无锡宝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察右前旗辰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宝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察右前旗辰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无锡宝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正建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