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5民初94133号
申请人:上海冠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察右前旗辰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察右前旗天皮山冶金化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根荣。
申请人上海冠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察右前旗辰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941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察右前旗辰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申请撤诉,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察右前旗辰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晓淳
书 记 员
张怡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