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81民初7102号
原告:海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八里镇华峪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察右前旗辰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前旗天皮山冶金化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747942944E。
法定代表人:杨根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察右前旗辰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79元减半收取13440元由原告海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周家奇
人民陪审员 张梅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