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12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广西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8号楼15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岁,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1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2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122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