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12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广西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8号楼15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岁,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1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2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122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