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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会长久建材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1823号 原告:***公会长久建材店,经营场所:广西贺州市***公会镇联合村(早禾洞公路边)。 经营者:***。 被告:***,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市。 被告:广西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8号楼15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公会长久建材店与被告***、广西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公会长久建材店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会长久建材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会长久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公会长久建材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