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2清申51号 申请人:某某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 某某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以天津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 本院查明,某甲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南。某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数控机床制造、维修;机加工;机械配件、五金工具销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营业期限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0日。股东为:***,出资8万元;李某,出资2万元。2019年6月27日,某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5日分别作出[2011]津仲调字第174号调解书和[2011]津仲调字第175号调解书,其中[2011]津仲调字第174号调解书中确认某甲公司同意返还某乙公司预付款198000元、给付利息及违约金10000元、承担仲裁费12985元,共计220985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每月1日向某乙公司支付15000元,直至给付完毕;[2011]津仲调字第175号调解书中确认某甲公司同意返还某乙公司预付款171600元、给付利息及违约金10000元、承担仲裁费11873元,共计193473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每月1日向某乙公司支付15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某乙公司认可某甲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给付40000元,2011年11月30日给付20000元,2011年12月21日给付30000元,2012年1月31日给付30000元,2012年3月23日给付30000元。某乙公司主张现[2011]津仲调字第174号调解书尚欠145985元,[2011]津仲调字第175号调解书尚欠118473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某甲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某乙公司作为其债权人请求对某甲公司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某某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