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2强清47号
申请人:天津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根据某乙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受理天津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2024年4月22日,天津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天津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已灭失,经某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股东释明后仍无法开展清算工作,请求本院某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天津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已灭失,经某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股东释明后仍无法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天津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丙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