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3422号之二
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安置区A区5栋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8元,减半收取计87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