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224民初208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84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足某某,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7.00元,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