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4民初470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乌杨村社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51711945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13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57391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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