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3民初453号之一
原告:舒兰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滨河大街1416号滨河花园34号楼东4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兰市小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融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9层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舒兰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融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舒兰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舒兰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舒兰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舒兰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杜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