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6158号
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0273935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中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25MA48WW8H3Q,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厦19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谷城一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通知原告3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20元,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