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21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开发区高速路口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北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阿拉乡普照村常树小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云南北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云南北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已将被执行人云南北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名单;二、已对被执行人云南北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司法拘留手续,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三、2019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北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