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3453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循环经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081135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建设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220195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万元予以冻结或保全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34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认为,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