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05民初13162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济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某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计院)与被告济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设计费65万元及违约金(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设计院于2018年中标济南市黄河南岸区域(该区域包括丁太鲁片区)概念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项目。2019年6月份,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某某设计院开展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项目,以实现其拟开发的丁太鲁项目片区设计成果(用地规划条件布局)能够直接融入到某某设计院负责的黄河南岸项目设计中,并可一并进行专家评审、市长会评审等。2019年12月19日,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设计院签订了《济南天桥区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第3.1条约定了设计内容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研究,第二阶段为初步成果,第三阶段为中期成果(进行专家评审),第四阶段为最终成果(根据政府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成果);第7.2条约定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130万元,服务费用总价及各阶段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第8.1条约定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阶段设计费26万元应于设计合同签订且设计工作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第二阶段设计费39万元应于形成初步成果并进行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第三个阶段设计费39万元应于完成并提交详细城市设计方案评审稿成果文件(供政府汇报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第四阶段设计费26万元应于根据政府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完成详细城市设计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13.1.2条约定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2019年8月份某某设计院完成第一阶段基础研究及第二阶段初步成果。2020年4月23日,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对某某设计院完成的中期设计成果进行了评审,某某设计院完成了第三阶段的设计内容。2020年5月22日,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设计院、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在《详细规划设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10月份政府部门对某某设计院的设计成果征求了意见,某某设计院针对政府部门相关意见于2020年12月底完成最终设计成果,并在2021年1月5日的市长办公会议中进行了汇报。经某某设计院多次催要,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仅于2020年5月28日支付了前两个阶段的设计费65万元,对于剩余第三阶段、第四阶段的设计费共计65万元一直未予支付。后因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又作为大股东为开发丁太鲁项目专门成立了新的项目公司即某某公司,2021年6月11日,某某设计院根据其要求与某某公司及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在《详细规划设计合同》以及2020年5月22日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某某公司,原合同设计费总计130万元经三方确认,某某设计院实际完成《详细规划设计合同》工作内容至合同8.1中第四阶段,原合同剩余未支付设计费65万元由某某公司支付。为配合某某公司内部履行对剩余65万设计费的付款流程,按某某公司要求,某某设计院与某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济南天桥区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合同》(设计费标的总计65万元)。但某某公司至今未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出如上诉求。
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某某设计院提交以下证据:《济南天桥区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合同》、设计成果文件、济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纪要、济南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及会议建议反馈资料、送审稿调整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某某公司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9日,某某设计院(设计人)与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济南天桥区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合同》,约定某某设计院向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济南市天桥区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服务。设计内容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研究,第二阶段为初步成果,第三阶段为中期成果(进行专家评审),第四阶段为最终成果(根据政府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成果);合同采取固定总价方式计价,总价为130万元,服务费用总价及各阶段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阶段设计费26万元应于设计合同签订且设计工作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第二阶段设计费39万元应于形成初步成果并进行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第三个阶段设计费39万元应于完成并提交详细城市设计方案评审稿成果文件(供政府汇报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第四阶段设计费26万元应于根据政府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完成详细城市设计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人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设计院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服务,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某某设计院付款。
2020年5月22日,某某设计院、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在《济南天桥区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合同》中享有、承担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某某设计院支付了前两个阶段的设计费65万元。
2021年6月11日,某某设计院、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约定: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在《济南天桥区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合同》中享有、承担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某某公司;原合同设计费130万元,经三方确认,某某设计院实际完成原合同工作内容至合同条款8.1中第四阶段,原合同剩余未支付设计费65万元,该费用由某某公司支付。为配合某某公司内部履行对该剩余设计费65万元的付款流程,某某设计院、某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济南天桥区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合同》,合同标的额为65万元。
另查明,某某设计院因本案诉讼支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
本院认为,某某设计院与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济南天桥区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后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在该合同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转让给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将其享有、承担的相应权利及义务转让给某某公司,某某设计院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上签字同意,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确认某某设计院已完成《济南天桥区丁太鲁片区详细规划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服务,某某公司需支付尚未支付的65万元设计费,予以认定。因此,某某设计院诉求某某公司支付设计费6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违约金系从债务,某某设计院主张违约金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支持。某某设计院主张保全保险费800元,系必要合理支出,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5万元;
二、被告济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被告济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2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济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