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民初1315号
原告: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金竹街2号2栋蔚思大厦主楼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67786128。
法定代表人:冯立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油油,广西诚云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丹丹,广西诚云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排水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300498668429M。
法定代表人:杨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女,该人事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男,该人事科科员。
第三人:李建琳,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排水工程管理处、第三人李建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减半收取计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