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4民初560号
原告: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鹦鹉路****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67786128。
法定代表人:冯立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冬萍,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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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碧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