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32民初788号
原告:陕西宏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3号楼东风仪表厂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35485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嘉源建装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汇鑫IBC1幢1单元10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4421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陕西宏力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嘉源建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宏力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197941.21元;2、判令被告赔偿迟延支付装修工程款利息损失。(以5197941.2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3、原告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本案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6日,被告通过招标的形式,承揽黄陵县黄帝陵景区装修装饰工程。原告与被告分别在2017年3月、2018年4月27日签订了黄陵县黄帝陵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1.被告将黄陵县黄帝陵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原告每月25日提供进度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被告审核后于次月15日前支付70%。3.工程完工后一周内,原告向被告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办理完最终结算后,被告于次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的90%,6个月内支付95%,5%为质保金,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从被告承建的整栋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被告同意的变更签证,履行黄帝陵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项目装饰装修工程义务。被告于2018年12月底使用经营。原告于2018年11月将施工工程资料及结算资料交付被告。被告于2017年11月2日、2018年、2019年、2020年直至2022年11月30日分多笔,已支付工程款1489401.79元,剩余5197941.21元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后,被告申请鉴定,该案在鉴定中,原告主张工程款暂无依据,该案未进入实体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宏力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受理费4818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