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拜尔森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拜尔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6161号 原告:山东拜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园博园中华园北区L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拜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鲁0113民初6162号***诉山东拜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双方互为原、被告,该两案当事人就同一事实、针对同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113民初616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