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恢50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71529367F,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周晓海。
被执行人:**同,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府东花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所有的车牌号为沪C×××**思迪牌汽车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加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