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8995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71529367F,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了原告泰州市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顺祥
人民陪审员 解圣红
人民陪审员 金 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驰
书 记 员 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