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03民初2760号
原告:***,男,汉族,2001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六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7439003U。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