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2民终1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顺河区诺金通讯电子服务中心。住所地汴京路汴京公园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1EJ5Q80。
经营者:韦屹立,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战婷、李欣刚,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开封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六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7439003U。
负责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区诺金通讯电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诺金通讯)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金通讯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2561516.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开封电信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诺金通讯不存在超区域经营情况,中城公寓系诺金通讯合法的代理区域。本案所涉《宽带合作共建续签协议》系在2011年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的一个续签协议,中城公寓于2011年后建成,诺金通讯曾就中城公寓用户使用宽带事宜向开封电信报备有建设材料及验收材料,经开封电信验收合格后开通信号。当时诺金通讯要求开封电信签订协议,开封电信以该小区是新建小区,房屋套数少、入住率不高且总住户不足200户,而旁边的东方风情小区签有协议,认为没有必要另签协议。开封电信将中城公寓用户标准地址设定为“东方风情(中城)”,用以区别中城公寓与东方风情公寓的用户。开封电信营收系统中的标准地址及局方地址均系其自身设定,明显可以得出开封电信对诺金通讯向中城公寓用户提供电信代理服务是明知的,且开封电信员工与诺金通讯的往来邮件也是使用“东方风情(中城)”与“东方风情”来区别两个小区,开封电信不但收取了中城公寓用户的服务费,也依照协议约定向诺金通讯支付了相应的分成。开封电信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对于中诚公寓的小区代理服务是明知的,在6年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其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开封电信在涉案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多次违约,致使诺金通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产生巨大损失,开封电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诺金通讯的损失。涉案合同签订后,诺金通讯按照开封电信的要求在2016年6月20日之前以一级分光的模式将所代理的小区进行FTTH光纤的改造,改造5300线,投入巨资改造光纤工程,经多方投资借贷了200余万元进行改造,后开封电信要求以80万元的价格收购诺金通讯代理的小区,因与投资差距过大,诺金通讯无法妥协,开封电信不开通及限制开通光纤业务系根本违约,未按时支付代理费用系根本违约,其无权解除却单方强制解除合同亦然属于根本违约,开封电信多次随意的严重违约,完全无视宽带工程对于民生的重要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开封电信违约,就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诺金通讯损失2561516.7元系在光纤改造中开封电信认可的成本价格,实际损失远远不止于此,应当支持诺金通讯的改造损失。
开封电信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同于2019年年底就合法解除了,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开封电信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开封电信与诺金通讯双方签订的《宽带合作共建续签协议》,诺金通讯因《宽带合作共建续签协议》投资的资产归开封电信所有;2、诺金通讯提供开封市金明区法院(2017)豫0211民初2339号判决第一项端口占用费480146元及利息11536.35元发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诺金通讯赔偿损失84142.80元,诺金通讯承担本案诉讼费。
诺金通讯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开封电信向诺金通讯发放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端口占用费27428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27428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2、判令开封电信向诺金通讯支付光纤改造投入赔偿金2561516.70元;3、开封电信承担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12月18日,开封电信、诺金通讯双方签订《宽带合作共建续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开封电信、诺金通讯双方属于投资合作模式,由诺金通讯对用户进行装维,自诺金通讯网络建成办理用户入网日期起,次月开始计算宽带端口占用费,开封电信按照每户28元的标准,逐月向诺金通讯发放,诺金通讯承担相应的发票税赋。协议的第8条第3项约定,如诺金通讯存在超出代理区域范围建设网络、与开封电信覆盖区域冲突的情况,经查证后,开封电信有权利解除与诺金通讯的合作协议,且诺金通讯资产将归开封电信所有。开封电信自2017年7月起未向诺金通讯支付端口占用费,诺金通讯以东方风情小区名义受理用户,但其实际用户地址在中城公寓小区。中城公寓小区不是双方协议约定的诺金通讯所经营的代理区域。另查明,开封电信向诺金通讯支付自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计14个月的端口占用费为480146元。
一审法院认为:开封电信、诺金通讯双方签订的《宽带合作共建续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解除事由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且约定事由已经实际发生,故开封电信主张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开封电信要求诺金通讯因《宽带合作共建续签协议》投资资产归开封电信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开封电信要求诺金通讯提供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端口占用费480146元及利息11536.35元发票及赔偿损失84142.80元的诉讼请求,因开封电信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开封电信未向诺金通讯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的端口占用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封电信应向诺金通讯支付在此期间的端口占用费及逾期利息。因开封电信向诺金通讯支付自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共计14个月的端口占用费为480146元,故一审法院认定开封电信应当向诺金通讯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共计7个月的端口占用费的数额为480146元÷14×7=240073元,诺金通讯反诉请求中要求支付端口占用费超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诺金通讯要求开封电信赔偿光纤改造投入赔偿金的反诉请求,因诺金通讯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对该项反诉请求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诺金通讯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与开封市顺河区诺金通讯电子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的《宽带合作共建续签协议》;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区诺金通讯电子服务中心支付自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共计7个月的端口占用费24007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40073元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三、驳回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开封市顺河区诺金通讯电子服务中心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8元,反诉费14743元,共计20031元。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承担6903元,由开封市顺河区诺金通讯电子服务中心承担13128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诺金通讯起诉开封电信的(2017)豫021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中,查明诺金通讯以东方风情小区名义受理用户八户,但是实际用户地址在中城公寓小区,中城公寓不是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诺金通讯所经营的代理区域。诺金通讯与开封电信所签订的《宽带合作共建业务协议》第8.3条的约定,如乙方(诺金通讯)存在超出代理区域范围建设网络、与甲方(开封电信)覆盖区域冲突的情况,经查证后,甲方有权利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协议,且乙方资产将甲方所有。根据上述约定,诺金通讯超出代理区域范围建设网络经营,违反了上述协议,开封电信有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宽带合作共建业务协议》。关于诺金通讯上诉要求开封电信赔偿其建设网络相应的损失费,因其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且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可待证据补强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诺金通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6元,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宝霞
审判员 杨雯蒨
审判员 路 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楚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