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2010号
原告:**,男,194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楚龙,河南清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开封市汉兴路128号。
负责人:宋长有,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7035175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六大街东侧。
负责人:刘盛,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7439003U。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川、邵国宇,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八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开封移动办公楼。
负责人:刘昌晔,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62158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富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