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开封市顺河区诺金通讯电子服务中心、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区诺金通讯电子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开封市汴京路汴京公园营业房。
经营者:韦屹立,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战婷,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刚,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开封市电信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六大街东侧。
负责人:刘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宇,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川,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开封市顺河区诺金通讯电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诺金通讯)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诺金通讯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诺金通讯超区域经营,开封电信有合同解除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开封电信对中城公寓小区的存在是明知的,双方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二、双方签订的《宽带合作共建续签协议》是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续签的协议,之前的代理协议是一个小区一个协议,因八户的超区域经营认定有两千用户的代理合同违约从而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开封电信在协议履行期间多次违约,致使诺金通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产生巨大损失。开封电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诺金通讯损失。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首先,开封电信与诺金通讯签订的《宽带合作共建续签协议》第8.3条约定,如诺金通讯存在超出代理区域范围建设网络、与开封电信覆盖区域冲突的情况,经查证后,开封电信有权利解除与诺金通讯的合作协议,且诺金通讯资产归开封电信所有。(2017)豫021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已查明诺金通讯以东方风情小区名义受理用户八户,但是实际用户地址在中城公寓小区,中城公寓不是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诺金通讯经营的代理区域。诺金通讯超出代理区域范围建设网络经营,违反了双方协议的上述约定。且诺金通讯在提交本院的再审申请书中亦称,开封电信在协议履行期间多次违约,致使诺金通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审判决解除开封电信与诺金通讯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的《宽带合作共建续签协议》,并无不当。其次,关于诺金通讯主张开封电信赔偿建设网络的损失,原审中诺金通讯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判已指出,诺金通讯可待证据补强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诺金通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封市顺河区诺金通讯电子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庞宝峰
审判员  焦新慧
审判员  周新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立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