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039号
原告: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
法定代表人:胡远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83610534。
委托代理人:雷智慧、陈子晗(实习),系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六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7439003U。
原告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