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848号
原告: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与西岳路丁字路口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9号农行西岳路支行东办公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