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324执保3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5年4月14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210,835.08元财产。本院作出的(2024)新2324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支行账号尾号为4142的账户存款210,835.08元(实际冻结210,835.0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