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813号
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556757145,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姚寺路与327国道十字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9733985W,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与西岳路丁字路口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1元,减半收取7220.5元,由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