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4786号 原告:渭南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东段明泽坊4号楼2003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与西岳路丁字路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原告渭南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原告渭南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