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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某某公司与汪某某、陕西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2民初560号 原告:华阴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陕西省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阴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陕西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某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阴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原告华阴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