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2民初560号
原告:华阴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陕西省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阴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陕西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某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阴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原告华阴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