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29民初3986号
原告:库某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
原告:阿某某,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
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陕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伽师县分部,营业场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
负责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鸿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鸿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库某某、阿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陕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伽师县分部(以下简称陕西某某伽师县分部)、陕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库某某、阿某某于202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某某、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库某某、阿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