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2003号
原告:韩城迪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19781100A。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上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9733985W。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与西岳路丁字路口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迪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渭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韩城迪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迪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迪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1元,减半收取1500.5元,由原告韩城迪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