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2202执353号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法定代表人:耿某。
关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2202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某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及时缴纳欠款718.75元。
本院认为,(2024)内2202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2202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