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财保155号
申请人: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开发***南路火炬创业园A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兴市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