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隆减速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8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殷根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按双方签订的《工业品维修合同》约定的标准改造后的型号为CA6140A/1000的普通车床7台、型号为CW6180C/1500的普通车床2台、型号为X5045的立式铣床1台。二、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300000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以企业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61元,申请执行人负担12461元,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负担2600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19日、6月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至盐城市××湖区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长坝村委会工作人员陈述,***在村中的房屋已拆迁,拆迁款已于2020年下半年发放;据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房东反映,鑫普机械制造厂系租赁该厂区车间用于旧机床改造,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再经营,车间内机器设备已于春节前全部转移。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4月14日,因被执行人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6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经冻结但是余额不足的银行及网络账户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柴文鹏
书 记 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