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隆减速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28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殷根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4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一致同意以40000元结账,被执行人***保证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若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偿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缴)。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
2021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至本院称:经协商,本案以32000元结账,签订协议后被执行人给付6000元(双方自行交接),2023年1月10日前付4000元,2023年10月30日前付10000元,2024年7月30日前付12000元,至此全部履行完毕;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约期还款,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4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国威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