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隆减速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某某车灯塑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846号之二
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殷根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文(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车灯塑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庄基路2号。
法定代表人:秦刚,执行董事。
被告:张翠玲,女,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第三人: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庄基路2号。工商登记住所地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19号楼910室。
诉讼代表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特别授权),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车灯塑件有限公司、张翠玲、第三人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10元,减半收取计1770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 判 长  周月丽
人民陪审员  张岁耕
人民陪审员  燕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