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676号之一
原告:山东高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日照南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张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超、沈佳,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文昌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殷根章。
原告山东高科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高科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科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元,保全费1185元,合计2665元,由原告山东高科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鞠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