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6民初187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禹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禹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泰瑞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9元,减半收取计1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