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沃尔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8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沃尔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0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天津市西青区系案涉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沃尔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沃尔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此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